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清查假兽药的通知
(牧医字〔2007〕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
为规范兽药市场,保证兽药质量和标准,2006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农业部会同各省级兽药管理部门对全国30个省、(区、市)兽药生产、流通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各地兽药市场仍有假劣兽药流通。主要包括:未经批准生产的假兽药、擅自添加产品质量标准以外成分或禁用药物的假兽药、超过流通期的废止地方标准产品和非GMP企业产品等。为严肃查处假兽药,维护兽药市场秩序和广大农牧民利益,农业部下发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清查假兽药的通知》。
根据农业部文件精神,请各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通知》要求,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兽药经营和使用环节进行全面检查,查清假兽药来源和供货渠道,对非法生产经营假兽药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标称的生产企业进行调查核实。请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wdc.gov.cn),下载农业部《通知》及附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