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区临时占道泊车收费场(点)的泊车位,属城市公共资源,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车辆在市区临时占道泊车收费场(点)的泊车位临时泊放,头15分钟内免费,超过15分钟后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计时计次计位缴费。
临时占道泊车收费实行计时计次计位办法,可采取咪表刷卡、购买月票、交现金等方式交付泊车费。经营单位应严格按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向泊位使用人收取临时占道泊位使用费,收费单位须向交费人出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
经营单位在规定的经营年限内,应依法纳税并按合同约定每年度向市财政缴纳城市道路资源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二)发证收费场(点)由使用单位按核定的使用年限、车位数每季初向市公用事业局缴交当季度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具体标准按惠价〔1997〕53号文执行。
(三)市财政收取的上述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途为:
1. 市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库)、临时停车场(点)、免费路段配套设施建设;
2. 未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库)、临时停车场(点)设施维护;
3. 职能部门管理公共停车场(库)、临时停车场(点)的有关开支;
4. 市区道路、排水和交通设施建设、维修;
5. 市区临时占道泊车协调小组办公室办公费用;
上述项目的开支,由市公用事业局根据项目需要提出资金使用计划,送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临时占道泊车收费场(点)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
1. 时间分类。
临时占道泊车时段划分:每天8时至24时为收费时段; 24时至次日8时为免费时段。
2. 车辆分类。
(1)小汽车按一个车位计收,大型汽车按实际占用车位计收;
(2)执行公务的军、警、救护、消防等特种车辆免收临时占道泊位使用费。
八、违规处理规定
(一)擅自占用市区道路设置车辆停放(保管)场(点)的,由市公用事业局按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
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暂行办法》(惠府〔1997〕31号文)规定处理。
(二)车辆在市区道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依照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经营单位不按规定要求和合同约定随意设点划位、经营管理不规范的,由市公用事业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报请协调小组同意后依法取消其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