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免费类:
在市区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救护等特种车辆免收临时占道泊位使用费。在市区临路(街)各党政机关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门前及周边道路施划临时占道泊位,供该单位工作人员或到该单位办事的车辆免费使用,并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具体由使用单位向市公用事业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由市公用事业局统一组织实施,施划泊位及设置标志牌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六、管理方式
(一)临时占道泊位收费场(点)的管理。
1. 采取招投标方式,选定有经营管理能力的公司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由市公用事业局与中标公司签订有关合同,指导、监督中标经营单位按合约完成临时占道泊车收费场(点)的配套设施建设;
2. 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和市民意见后,经协调小组同意,由市公用事业局会同市交警支队重新核实并通过媒体、政府网等向市民公布已划定的市区临时占道泊车路段和泊位,收费车位原则上不超过1000个。因市区城市发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客观原因确需增加的,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按前述程序划设。超出部分的车位由中标经营单位暂按每车位每年500元的标准向市财政交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以后视经营情况调整标准。
3. 重新核实原划定的临时占道泊车收费车位,核定后由中标经营单位按合约负责设施的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
4. 车辆进入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时须按规定缴纳泊车费用。
(二)发证收费场(点)的管理。
1. 由各使用单位根据需要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所申请的路段、性质、占道面积、时限等情况组织现场勘察,经核准后由市公用事业局核发《临时占道许可证》,并会同市交警支队划定泊车场(点)和车位;
2. 经批准划定的泊车场(点)和泊位,只供宾馆、酒家、商场、公司等经营服务性单位及其顾客、办事人员等车辆临时停放,各使用单位不得变相对外进行经营性泊车服务。
(三)免费场(点)的管理。
1. 由使用单位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区临时占道泊车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后,由市公用事业局会同市交警支队与使用单位现场划定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并由市公用事业局与使用单位签订责任书,使用单位负责配套设施建设并指派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市公用事业局负责检查、监督和指导;
2. 免费停车泊位只供临路(街)各党政机关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和前往办事人员车辆临时停放,各使用单位不得变相进行经营性停车服务。
七、收费办法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