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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区惠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1. 临时占道泊车收费场(点)泊车车位的划定,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则上施划在城市次干道车行道的一侧,以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和消防、应急救护、城市管理维护及抢修车辆安全通行为前提。
  2. 市区文明一条路(街)及交通严管一条路等主干道路段,一般不宜设置临时占道泊车场(点),但可根据城市有效管理的实际需要,在人行道设置摩托车、自行车临时停放点,或在支路和相邻街道内设置小汽车临时占道泊车收费场(点)的停放泊位。
  3. 市区道路沿街已按规划要求建有地下停车场设施的宾馆、酒楼、商场、公司等经营服务性单位门前一般不设置临时占道泊车场(点);已改变地下停车场使用功能的,由市规划建设局依法限期恢复。
  4. 各单位、部门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属于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地段范围内自行设置的车辆临时占道停放(保管)场(点)均纳入本方案,由协调小组办公室重新核实并与业主协商调整,报协调小组同意后纳入免费停车的统一管理范围。
  5. 因市政府或职能部门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因抢险、抢修、维护市政设施或者大型群体性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市区临时占道泊车收费场(点)的,各经营、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无条件服从;因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撤销、迁移市区临时占道泊车收费场(点)的,各经营、使用单位或个人应予服从,由此造成经营单位的损失,经市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核定后,可从其应缴交的城市道路资源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中抵扣。
  (三)根据目前市区道路现状及发展趋势,综合考虑道路交通流向、流量和周边居民工作、生活需要及商业布局,市区临时占道泊车场(点)设置可分为两种类型:
  1. 收费类:
  (1)临时占道泊位收费。在市区部分路段、有条件的内街小巷设置临时占道泊车收费场(点),供机动车、自行车临时停放,由通过竞标取得经营权的经营单位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临时占道泊位使用费,收费方式可采取咪表刷卡、月票、现金缴交等多种形式;
  (2)发证收费。在市区道路沿街未规划设置有停车场设施的宾馆、酒家、商场、公司等经营服务性单位门前及周边道路,定点划线设置临时占道泊车场(点),供经营服务性单位使用,并按规定标准向使用单位收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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