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单位的权利。
1. 取得市有关部门按规定确定的市区临时占道泊车收费场(点)的经营管理权;
2. 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停泊车辆收取泊车费;
3. 对依法经营服务取得的收益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权;
4. 取得市有关管理部门的支持、协助权,并对市有关部门不依法监督或不履行职责的检举、投诉、控告权;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经营单位的义务。
1. 按合同约定履行对依法获得的临时占道收费场(点)全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不得擅自设置或增加临时占道泊车收费的泊车位;
2. 负责建设所经营场(点)的城市道路电子泊车管理系统;
3. 负责建设统一规范的值班岗亭和标志、标牌等配套设施,不得使用或模仿使用执法部门的制式服装、标志或国徽;
4. 建立和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培训上岗、规范管理等制度;
5. 负责对经营管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确保现场管理人员文明服务、礼貌待客,为社会、市民提供优质的泊车服务;
6. 明示市区临时占道泊车的收费标准和免费泊车时段,并严格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停泊车辆收费;
7. 公开投诉电话并确保有效接通,及时安排人员处理相关事宜;
8. 对泊车不交费问题应通过宣传教育和法律途径解决,不得采取不合法手段或措施;对说服无效的,可向公安交警部门举报。
9. 依法缴纳税费,按时上缴城市道路占用费;
10. 接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及公安交警、城管、财政、物价等职能部门的管理监督。
五、实施范围和内容
(一)凡在市区内的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桥头桥下空地、沟沥河渠盖板、道路建设用地及内街小巷的公共设施占地等适宜划设的地方,均属市区临时占道泊车场(点)设置范围。具体范围由市政府另行通告。
市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国家维护公民权益的相关法律与市区城市道路交通发展规划,制订《惠州市市区临时占道泊车车位设置方案》,在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和市民的意见后,经市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市区临时占道泊车场(点)的设置和管理应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东省2005年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实施方案》(粤公通字〔2005〕168号)及《
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