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差额补助。即按照保障对象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部分,予以差额补助,按季度发放。根据实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1200元,凡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200元的家庭,均可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一条 分类施保的补助标准: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在低保补差的基础上,按保障标准的30%上浮计算补助差额;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和优抚对象,在低保补差的基础上,按低保标准的20%上浮计算补助差额。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残疾人,在低保补差的基础上,按低保标准的20%上浮计算补助差额。
第五章 保障资金的筹集
第十二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省、市财政分级承担。
第十三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挤用、占用或挪作它用,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用款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季度拨付保障金。
第十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建设、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对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在就业、就学、就医、住房、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应给予必要的照顾和政策扶持。
第六章 保障金的发放
第十六条 凡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要求享受保障待遇的,应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无书写能力的由所在村委会代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经济收入、生产生活基本状况,导致贫困的主要原因等);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