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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3.对具备创业条件并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创业培训合格证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
  4.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的税费减免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2.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3.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和省《意见》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每招用1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给予2万-3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四)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和应缴额度给予50%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各地要将就业困难对象作为就业援助重点,提供特殊的政策扶持。就业困难对象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至2007年底)、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
  1.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招用“4050”人员期限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根据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按此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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