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下,连续2年以上在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事特殊性、危险性、保密性强工作的特殊岗位或在其他行业中从事高空架线、高温、井下、野外作业等满2年,同时已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人员。
  (3)为我市社会治安、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受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嘉奖,或获得区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员工称号及科研成果奖的人员。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以本项准入条件(1)申请的,同时提供市或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最近连续3年以上的《暂住证》、市或区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就业证》、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如地税部门发出的连续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不能反映最近连续3年以上的完税情况的,应同时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4)以本项准入条件(2)申请的,同时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岗位证明、市或区级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就业证》和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证明材料;
  (5)以本项准入条件(3)申请的,提供市或区政府颁发的表彰、嘉奖证书、证明;
  (6)迁出地县级或乡(镇、街道)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并经现居住地县级或乡(镇、街道)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
  (7)新立户的提供房产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六、集体户入户
  (一)准入条件:
  1.在本市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学生。除毕业分配、退学等原因外,不能分户迁移;
  2.驻惠机构正式工作人员;
  3.经公安部门批准,同意设立集体户口的大型厂矿、企事业和机关单位中暂无合法住所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2.集体户口簿;
  3.以本项准入条件(1)申请的,同时提供《新生录取通知书》、《录取新生名册》;
  4.以本项准入条件(2)、(3)申请的,提供入户单位的证明。
  七、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共同生活”是指:申请人实际居住在申请入户地,同被投靠或照顾人共同生活在一起。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