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准入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可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收养人已入户的提供《户口簿》和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
  (二)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1.准入条件:
  符合国家、省、市法规、政策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复员、退伍军人可申请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提供市、区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
  (2)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入户,提供省、市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3)转业军人入户,提供市、区政府军队转业干部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和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4)《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5)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
  (6)新立户的提供房产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三)学生入学、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1.准入条件:
  (1)公民考取我市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迁移户口的,可申请入户(集体户);
  (2)原本市户籍公民到外地就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已将户口迁到院校、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的,可申请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入户:
  [1]《新生录取通知书》;
  [2]《录取新生名册》;
  [3]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2)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1]所在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2]《毕业证》或所在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证明;
  [3]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
  (四)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
  1.准入条件:
  原具本市非农业户口,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经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或假释、保外就医回原籍入户的,可办理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