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第七条 清洁生产审核分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达到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深圳市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为进一步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可以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广东省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深圳市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八条 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初选名单(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或有毒有害原辅料进货凭证、分析报告)及企业基本情况,报市环境保护部门确定后,书面通知企业,同时,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将名单在市相关媒体或者网站上公布。第七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市、区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初选名单,并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市工业主管部门,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确定,书面通知企业,并在市相关媒体或者网站上公布。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程序和验收内容
第九条 清洁生产审核内部工作程序:
(一)审核准备。开展培训和宣传,成立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二)预审核。在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和清洁生产目标;
(三)审核。通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建立物料、水、电、气等资源生产平衡优化模型,找出物料流失、资源浪费环节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
(四)实施方案的拟订和筛选。对物料流失、资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进行深入分析,提出若干套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对方案可行性进行初步论证和筛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