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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防范、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八)开展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的普查和监控。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和领域各类风险隐患情况,加强对普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形成数据库,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实行动态监控和管理。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隐患,要组织力量限期治理,特别是对位于城市人口密集地区的高危企业,易造成人员伤亡、易造成环境污染的高危行业,不符合安全生产、安全布局要求、达不到安全防护距离的,要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搬迁等措施,尽快消除隐患。要掌握处置突发事件的主动权,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认真做好预警报告、跟踪调查和快速处置工作。社区、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对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九)促进各行业和领域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各单位、各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要加强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充实必要的人员,完善监管手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监察,落实监管责任,严格执行安全许可制度,经常性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加大处罚力度。要提高监管效率,对事故多发的行业和领域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实施联合执法。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监察机构要把风险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衡量监管机构履行职责是否到位的首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发布制度。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并向有关区、部门和应急管理机构通报。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对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在加强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信息报告工作的同时,建立社会公众报告、举报奖励制度,采取设立基层信息员、与主流媒体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建立完善全市各级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系统。要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避免因信息发布不及时,舆论引导不得力导致处置工作的被动。加强对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信息发布工作。新闻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闻宣传纪律,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十一)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直接受其影响的单位要根据预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送信息。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负有统一组织领导应急处置工作的职责,要积极调动有关救援队伍和力量及时开展救援工作,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并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对事故现场环境评估工作。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组织恢复受影响地区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健全社会捐助和对口支援等社会动员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明原因,依法依纪处理责任人员,总结事故教训,监督制订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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