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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编制并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依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突出重点,先进适用、标准规范,分级负责、分步实施,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建设原则,编制并尽快组织实施《深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一规划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项目和基础设施,科学指导各项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在《深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指导下,编制本区和本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与城市建设等有关专项规划相互衔接,统筹规划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机制。
  (五)促进应急管理法制建设。做好即将出台的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推进完善我市配套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制订。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预防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抓紧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和政府规章的制订、以及有关标准的修订工作。各区要结合实际依法制订并完善应急管理的相关制度。
  (六)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总体应急预案》,抓紧编制修订本区、本行业和领域的各类预案,并加强对预案编制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社区、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本单位预案,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增强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构建覆盖全市各区、各行业、各单位的预案体系,并做好各级、各类相关预案的衔接工作。驻深单位要制订、完善应急预案,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抄送市政府备案。要加强对预案的动态管理,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要狠抓预案落实工作,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是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预案,要通过开展联合演练等方式,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七)加强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市政府是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要根据《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结合实际明确应急管理的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职责,充分发挥在相关领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作用。要加强各区、各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应急管理机构的协调联动,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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