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汽车销售明码标价的通知
(大发改价检字[2006]130号)
各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
为规范汽车销售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促进汽车销售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5月1日起,对我市汽车销售价格和收费的明码标价实行统一规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销汽车的单位,均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二、经销汽车的单位实行明码标价,应采用标价签或价目表、价目册、收费公示板及电子显示屏的方式标示,并在经营场所醒目的位置设置。
三、汽车标价应标明车名、型号、产地、计价单位、规格、主要配件、销售价格、监制单位和举报电话等基本内容。标价签或价目表应指定专人核定并盖章。
汽车销售的价格构成可由经营者按汽车配置的项目印制明细告知消费者。
四、代办服务收费及其他服务收费标价应标明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及收费标准等。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销售价格和收费标准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六、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接到此通知后,应抓紧做好落实工作,并在5月中旬完成部署,我委将于7月中旬起对经销汽车单位落实明码标价的情况进行一次普查。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进行价格欺诈的,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