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贯彻国务院确定的减轻国有煤矿企业负担的要求,深入企业、矿区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减轻国有煤矿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落实对已公布取消的各类基金和收费项目,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二、做好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减负工作
(一)进一步贯彻《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和《
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配合我省实施“民营经济腾飞计划”,进一步落实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国民待遇,清除体制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
(二)进一步清理对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的收费项目,取消省以下各级政府出台的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的歧视性收费规定。
(三)加强向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执收执罚的监督管理,严格“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负担的监测联系点和监督员制度。
三、开展农产品加工业治乱减负工作
(一)全面清理涉及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收费项目。主要指以食品、饮料、纺织、服装、皮革、木材、橡胶、纸张等为主的生产、加工、运输、储藏、流通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政府性集资、罚金项目。
(二)规范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评比、
达标、表彰等行为。
(三)清理影响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四)严肃查处向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乱收费行为。
四、巩固治理公路“三乱”成果,继续抓好源头治理
(一)进一步整顿规范现有收费站点,到期站点要关停,违法设置和设置不合理的站点要坚决撤消;规范收费公路转让行为,对已转让收费权的收费道路项目要按规定的收费期限进行清理。
(二)加大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工作力度。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出租汽车和公共汽车收取已明确取消的各类费用。进一步治理机动车辆重复检验检测、重复收费的问题,规范机动车辆检验检测收费行为。开展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站和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整改工作,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收费要严格按照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必须遵循自愿的原则,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要求机动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并收取费用。严禁同一项目重复检验检测、重复收费。
(三)省政府纠风办、省政府减负办、交通厅、公安厅,严格规范上路执法管理行为,着力解决以罚代纠、只罚不纠和借执法之名谋取私利的行为;加大从源头上治理公路“三乱”的监督检查力度,健全快速发现、处理问题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