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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陕西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
(陕人口发[2007]35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人口计生委(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已经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陕西省卫生厅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陕西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
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比,规范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设备的管理

  第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购置、使用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设备,必须取得相应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有关场所应当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醒目标志。

  第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应将所购置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设备的类型、数量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管理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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