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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十九)设立服务业引导资金。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相关资金,并在州及县(市)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主要用于国家引导资金的配套,以及影响大、带动作用强、具有示范效应的服务业重点项目的贴息或补助,重点扶持服务业集聚区、现代物流、商务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的重点项目建设。
  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担保资金用于中小服务企业。
  (二十)加大服务业招商力度。对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政府适当给予照顾。
  对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在我州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并在本地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政府适当给予照顾。
  保障物流、研发、工业设计等生产服务业项目用地。
  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规范服务行业管理
  (二十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强化服务业发展研究,建立服务业发展的预警、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二十二)推进服务业标准化。扩大服务标准的覆盖领域,重点推动商贸、旅游、餐饮、金融保险、现代物流等行业的标准化进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
  (二十三)规范服务业收费。凡涉及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等收费价格,须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抽取商品检查,须支付商品货款。
  (二十四)建立项目储备制度。对列入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给予财政、信贷以及其他各类融资方面的扶持和优惠,以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十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把服务业发展作为考核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考核评价。
  六、拓宽人才培养渠道
  (二十六)广泛吸引服务业人才。多渠道、多形式吸引国内外优秀研发人才。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工作的,与出国前的工龄可不间断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和学位予以承认,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对引进的高级服务业人才在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照顾。
  鼓励国内重点大学毕业生和留学人员在我州创办生产服务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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