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其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不超过25%的,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二)促进会展业发展。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的门票收入,按“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
(十三)扶持服务型企业发展。对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四)支持卫生服务业发展。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十五)扶持外向型服务业发展。对承接国际服务业外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服务型企业出口的货物,可按税法规定办理退(免)税。
三、实行规费减免待遇
(十六)支持营运业发展。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每辆货运车辆定额征收运输管理费。
对营业性大型货车货运运输管理费,按照《关于调整不易按营业额计算的货运运输管理费定额标准的通知》(吉林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吉交联字〔1998〕19号)执行。
对进入市区的物流配送车辆,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优先发放货车通行证,为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和停靠提供便利。
进一步放宽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
(十七)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免收我州地方金融机构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受和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
(十八)建立旅游“绿色通道”。全国各地旅游车辆的行驶路线和停车区域,在全州范围内均享受与当地客运车辆的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