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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九)支持物流业发展。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物流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十)扶持代理业发展。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税,如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规定,可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后,计算缴纳营业税。
  拆迁代理单位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业务,其向拆迁者实际转付的拆迁补偿费,不计入其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保险代理公司取得的全部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劳务报酬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对商标代理企业,按照其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减除代委托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缴纳商标规费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减除凭证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其他代理单位从事代理业务,就其取得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
  (十一)支持生产服务业发展。生产服务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实计入管理费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服务于农业生产需要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科技服务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凡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用可直接进入成本。
  社会力量对非关联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鼓励服务业企业技术改造使用国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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