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环保局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工作的通知
(漯环[2007]26号)
各县(区)环保局(建设和环保局):
近年来,各级政府以及环保部门为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集中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对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实行了挂牌督办,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遏制环境污染、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督办过程中,存在督办主体不明确、督办要求不落实、督办措施不到位、督办程序不一致等问题,影响了督办效果。一些地方对挂牌督办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挂而不督,督而无果,使挂牌督办流于形式。为充分发挥挂牌督办的作用,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通过挂牌督办解决环境违法问题的重要性。挂牌督办、限期解决环境违法问题是新时期加大环境污染整治力度的有效形式,各县、区环保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挂牌督办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明确主办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和措施,使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的工作制度化、长效化。请各县、区环保部门将负责本单位此项工作的责任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手机于2007年4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局政策法规科。
二、要进一步突出重点,提高挂牌督办的针对性。通过挂牌督办,集中查处或解决基层政府出台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问题,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问题,威胁饮用水源的环境安全隐患问题,重点流域、区域的连片污染和工业园区集中污染问题。对于屡查屡犯的违法排污企业、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环境污染问题、群众反复投诉仍未解决的案件,重点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各县区环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每年均要筛选一批本辖区内的重大环境违法问题予以挂牌督办,解决期限不超过一年。
三、要采取多种形式,确保挂牌督办的实效。对违法排污企业影响当地环境质量和群众健康的,可以由环保部门单独挂牌督办;对于涉及需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依法关停取缔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能力、实行责任追究的,可以联合纪检监察机关、经济主管部门等多部门联合挂牌督办;对于涉及辖区严重污染环境、影响群众健康的重大问题,集中的区域性污染问题,跨界污染问题,应当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凡是涉及基层政府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上级环保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挂牌督办。下级环保部门对于案情复杂、危害严重、遇到较大干扰和阻力的案件,可以报请上一级环保部门实施挂牌督办。上级环保部门可对下级环保部门挂牌督办而未按时办结的案件直接实施挂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