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考核的程序:
季度考核:省治超办对被考核单位每季度工作目标、组织领导、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计算季度考核得分。
年度考核:省治超办对被考核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组织领导、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计算年度考核得分。
不定期考核:采取随时抽查、任务督办的方式,对被考核单位专项整治、执法环境、执法管理等方面进行不定期考核。
专项考核:对被考核单位的清理整顿公路沿线煤炭分合载,整顿非法改装车辆以及打击假冒军车等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和治理成效进行专项考核。
年度总评:由省治超领导小组按照不定期考核、专项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成绩,加权平均,计算总评分数,进行年度排名,经省治超领导小组审核,报省政府同意后,在全省通报考核结果。不定期考核、专项考核、季度考核的权重各占总评成绩的20%,年度考核的权重占总评成绩的40%。
第十条 省治超办在明查暗访活动中,对群众举报的问题查证属实的,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扣分。
第十一条 省治超办考核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填写日常考核和专项考核记录,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奖惩
第十二条 省治超办根据综合考核的全年总评结果,并参考抽查和明查暗访情况,分别评出综合考核各市(区)和省级相关单位的前三名,进行全省通报表彰。
对综合考核成绩前三名的市(区),交通部门对其公路建设投资、养护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十三条 对综合考核成绩后两名的市(区)和省级相关部门全省通报批评,并责令向省治超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报告。连续两次均排在后两名的,将对其分管领导工作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报有关组织部门,做出相应处理。
对综合考核成绩倒数第一、第二名的市(区),分别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投资、养护资金上一年度安排的基础上核减20%、10%。
第十四条 各被考核单位要针对考核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加强整改,确保实现治超工作目标任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附件中的考核内容根据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治超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表1:陕西省治超工作综合考核各市(区)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