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先行退付条件
消费者投诉购买到假劣药品并要求先行退付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提供其所购买药品的销售发票原件,发票中应写明药品名称、生产企业、规格、生产批号、数量、金额、售出时间并盖有其零售药店印章;
2.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购买药品的,提供其医疗机构的病历或处方笺,并加盖执业医师的印章或签名,病历和处方笺中必须写明药品名称、数量、规格等,同时提供医疗机构的收据或发票;
3.提供无污染的药品及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4.提供销售药品的零售企业、医疗机构名称及详细地址;
5.消费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应提供其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退付购药款范围:
1.不属本暂行办法处理范围的其他药品违法行为;
2.消费者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对药品来源进行认定的;
3.消费者提供的药品受到人为污染,无法对药品进行检验鉴定的;
4.消费者不能凭有效证件要求领取退付款的;
第五条 先行退付程序
1.稽查部门受理消费者提供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
2.对消费者提供的药品应及时组织执法人员对相关的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进行核实;
3.依法对药品进行性质认定;
4.填写举报投诉先行退付登记表;
5.稽查处(科、股)负责人审查;
6.局分管领导审核;
7.局长审批;
8.消费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先行退付款。
第六条 消费者按本办法获得先行退付后,不影响通过其他途径继续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条 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经鉴定确认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销售假劣药品应立案调查,对单位、个人应追根溯源。
第八条 消费者举报投诉符合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奖励举报假劣药品有功人员暂行规定》的,按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