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加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出发,把新农村建设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真正列入议事日程,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同心协力,全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各项建设工作。县(区)党政一把手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统筹城乡发展的责任,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组织引导、规划布局等工作要亲自抓、亲自管。各县(区)要成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各司其职,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要开展调查研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加强检查、督促和指导。
31、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扩大公共财政向农村覆盖的范围,2006年,市级新增可支配财力70%、县级新增可支配财力50%用于新农村建设。同时要确保财政支农资金增量高于上年,预算内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高于上年,其中直接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资金高于上年,逐步形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稳定资金来源。
32、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和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广泛发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关心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注重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广泛开展机关、企事业单位挂村帮扶活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浓厚氛围,在全市掀起一场声势浩大又扎扎实实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热潮。
33、依靠和发动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民群众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和直接受益者,要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农民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设自己的美好家园。各级政府要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农民群众对直接受益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投工投劳出资。对积极主动的村,可采取“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必要的支持,激发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热情。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配套措施,扎扎实实、富有成效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0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