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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1日)废止(原因:已执行《惠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惠府〔2007〕185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公告
(惠府〔2006〕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本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活动,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就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公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辖区内生产烟花爆竹及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用于制造烟花爆竹产品的原材料。
  二、未经依法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三、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储存)或零售经营(含经营门市、零售网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惠州市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向所在市或县、区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申请并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五、实行统一采购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由市一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统一采购,并粘贴防伪标识。
  六、实行烟花爆竹销售经营配送制度。市一级批发企业负责向各县、区二级批发企业配送烟花爆竹,各县、区二级批发企业负责向经营门市和零售网点配送烟花爆竹。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经营、燃放国家明令禁止的烟花爆竹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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