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方案和惠州市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惠府办〔2006〕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州市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方案》和《惠州市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发改局、统计局牵头负责。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发改局、统计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八月十八日
惠州市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方案
一、目的
为定期对全市和各县、区的社会发展水平进行定量评估,检查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制订本方案。
二、评价内容及指标
全市和各县、区的社会发展状况,具体包括人口现状、生活水平、公益服务、社会保障四个领域,共20个指标(详见《惠州市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三、评价方法
本方案包括多级综合和聚类分析两种评价方法:
(一)通过多级综合方法,使反映社会发展基本特征的评价指标统一为综合反映社会发展水平的总指数。其步骤为:
1.通过《社会综合统计制度》和其他渠道收集反映全市和各县、区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的统计指标资料。
2.将反映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的统计指标加工为全市和各县、区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
3.将每一综合评价指标加工为单项指数。
4.将单项指数加总为领域指数和总指数。
(二)通过聚类分析方法,将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作为聚类变量计算出聚类解,将各县、区按社会发展特征进行分层归类。
四、评价结果的表现形式
本方案的评价结果表现为基本评价形式和分析形式两类。
基本评价形式包括:
(一)全市社会发展总指数(领域指数)及其发展情况。
(二)各县、区社会发展总指数(领域指数)。
(三)各县、区社会发展特征总体(领域)聚类结果。
分析形式根据特定需要确定。
五、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