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乙方承诺符合《陕西省2007年农村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办法》规定的招聘条件,并同意被甲方聘用,担任该县学校学科教师,保证胜任该学科教学工作。
甲方应当将乙方安排在农村乡镇学校任教,并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以及农村学校的需要,对前款规定的乙方的任教学校和任教学科做出适当调整。
第三条 聘用期内,乙方的户口、档案关系原则上应转入甲方所在地户籍、人事管理部门,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管理。聘用期满,乙方未能与甲方就续聘事宜达成协议,其户口、档案关系已转入甲方所在地,需要办理改派手续的,甲方应当协助。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受聘期间,甲方享有对乙方的人事管理权;
(二)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表现和工作实绩,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乙方进行学期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确定对乙方奖惩、职务晋升以及有关福利待遇的重要依据;
(三)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工作环境、必要的住宿和生活条件;
(四)特设岗位教师在聘任期间,其教师工资总额按人均1.5万元/年的标准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高于1.5万元的,高出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甲方应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五)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及为乙方提供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六)《陕西省2007年农村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享受本合同规定的工资、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享受甲方提供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二)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婚假等假期;
(三)乙方有权享受《陕西省2007年农村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办法》赋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甲方如不能按规定履行其义务时,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五)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甲方的管理;
(六)乙方应保证聘期内全职在甲方所聘岗位上工作,服从甲方和任教学校的工作安排,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目标和教学任务;
(七)《陕西省2007年农村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合同相关内容应当相应变更。
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有关内容可以相应变更。
第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