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关于贯彻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实施意见
(明政文[2007]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了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重大意义
语言文字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和思维工具,是基本的文化和信息载体。语言文字服务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影响社会的发展进步,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国家现代化建设事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国家推广通用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把做好语言文字工作作为建设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提高公民语文应用水平和综合素质,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和新一轮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抓实。
二、进一步明确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目标要求
(一)用语方面
1.下列情形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国家法律规定可以使用方言或者少数民族语言的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面对社会公开讲话等公务活动时的用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用语,影视用语,汉语文音像电子出版物的用语;商业、旅游、文化、体育、铁路、民航、城市交通、邮政、电信、银行、保险、医院等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语。
2.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相应等级标准: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为一级乙等以上水平;教师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为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语音教师为一级乙等以上水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公共服务行业中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导游等为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3.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开展经济文化交流和其他交往活动,可以根据需要使用方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