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由市级房管部门出具的《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5.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如租赁合同、房屋产权单位证明、拆迁安置协议等);
6.孤老病残,申请实物配租的,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受理登记
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证明受理情况的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实有关情况,在《三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在每年4月10日前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给市房改办。
(四)审核、公示
市房改办收到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民政局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将申请人家庭的有关情况、拟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及工作安排等情况在《三明日报》和三明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网(网址:www.smfdc.com.cn)上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查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家庭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市房改办为其登记,建立廉租住房保障档案。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按公示工作安排,按顺序领取连续编号的《三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轮候卡》。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受理机关。经审核后,由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报市房改办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六、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
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每年的资金情况和筹集房源数量决定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的家庭户数。对已登记备案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根据《三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轮候卡》的编号顺序,按《三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登记的不同保障方式和不同房屋面积进行保障。
(一)租赁住房补贴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人应当与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三明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申请人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应享受的租赁补贴金额、补贴资金支付方式、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补贴的条件及违约责任等。
申请人应当在签订《三明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落实租赁房屋,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市房改办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