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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拍卖企业设立变更年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7、资产情况证明;

  8、审核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六)设立分公司需提交的材料:

  1、拟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

  3、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5、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6、分公司住所证明。

  二、拍卖企业的变更

  (一)企业变更工商注册登记事项前,应根据拍卖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持核准文件或核准换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机关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二)为保持企业的稳定,企业不应随意变更各登记项目,原则上每年办理变更一次。

  (三)企业变更需提供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及拍卖企业变更登记表,并按变更项目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变更: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简历、有效身份证明、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2、企业营业场所变更:章程、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3、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变更:股东会决议、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资本转让增减资报告、股本转让协议书等。

  三、拍卖企业年审

  拍卖企业(包括分支机构)每年年审一次。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次年1月15日前完成初审,并将年审初审表及年审汇总表报送省经贸委内贸行业办。

  企业年审需提供的材料:

  (一)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拍卖企业的初审意见;

  (二)拍卖企业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浙江省拍卖企业年度检查审核登记表;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认定(盖章)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四、其它问题

  (一)拍卖企业拍卖师不能兼任其他公司(企业)职务。企业原有专职拍卖师因故离职,企业必须在6个月内,重新配备专职拍卖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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