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择确定示范乡镇
示范乡镇选择条件为:
1.乡镇位于高速公路沿线或机场、省辖市周边等重点区域,稻麦种植面积较大。
2.乡镇水稻机插秧推广基础较好,具备实施麦秸秆机械化还田集成水稻机插秧技术路线的基本条件。
3.县(区)、乡领导高度重视粮食生产、生态环境建设和农机化工作,有明确的推进政策和措施。
4.当地群众对秸秆还田有一定的认知程度,有实施秸秆还田的农作习惯。
根据上述条件,经各市推荐,确定以下13个县(区)的13个乡镇为首批建设的秸秆机械化还田示范乡镇:溧水县柘塘镇、江阴市霞客镇、沛县张庄镇、武进区漕桥镇、张家港塘桥镇、通州市兴东镇、东海县白塔埠镇、楚州区建淮乡、大丰市白驹镇、邗江区公道镇、丹徒区上党镇、海陵区九龙镇、宿豫区陆集镇。
(二)制定工作方案
各示范乡镇按照省指导性目标(附件1)和本方案要求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格式见附件2),明确相关机具配置方案、具体工作措施、进度计划、责任人员等事项。实施方案经县(市、区)政府审核,并报市有关部门确认后报送省农机局,由省农机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实施。
(三)组织实施
各乡镇按照省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1、调度、落实作业机具。新添置的秸秆还田机、大中型拖拉机、捡拾打捆机等作业机具,已列入国家及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范畴的,优先享受财政补贴。购机补贴操作程序按照国家、省财政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组织相关农机手或农机服务组织与农户签订作业合同(格式见附件3),开展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
3、组织开展相关技术培训、现场会等活动。
(四)兑付补助资金
兑付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操作:
1、领表。农机手或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去乡镇农机部门领取统一制定的《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合同》和《示范乡镇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面积补助金申报表》(格式见附件4)。
2、签合同及作业。农机手或农机专业服务组织与农户签订《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合同》。秸秆机械化作业完成后,双方就作业完成情况在《示范乡镇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面积补助金申报表》上签字确认。
3、村组审核汇总并公示。村组对《示范乡镇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面积补助金申报表》进行审核确认,汇总填报《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财政补助对象及资金汇总表(村组)》(附件5),在村组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结束后,将汇总表报乡镇农机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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