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负责备案。
第六条 受理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的法制部门,应就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从以下方面做书面审查: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是否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是否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七条 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审查,应当遵循依法审查、及时审查的原则。
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审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
第八条 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审查机关,可以查阅实施行政许可案卷,向有关机关、被许可人及利害关系人调取证据,核查实施行政许可情况,有关机关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九条 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主管领导决定。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不具有主体资格或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三)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四)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十条 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审查,应制作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处理通知书,送达实施行政许可机关。
作出撤销决定的,原报备案的机关应在收到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处理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回复备案管理部门。
责令重新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原报备案的机关应在收到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重新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回复备案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