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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租赁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意见》的通知

漯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租赁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意见》的通知
(漯房[2007]22号)


各县房管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租赁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租赁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将国有土地租赁规定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近年来,我市土地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分别对租赁性质的国有土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进行建设规划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为适应新形势下权属登记的需要,积极开展租赁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河南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若干意见》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长期租赁(租赁期限五年以上)国有土地(以下简称承租土地)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地上房屋可依法进行房屋权属登记。
  二、承租土地上房屋建成后,承租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建筑)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房屋初始登记。
  三、承租人依法将承租土地上房屋进行转让的,应当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办理转移登记,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租赁期限。
  在使用年限内,出租人有优先受让权。
  四、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租赁期限的,承租人应当办理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后,申请房屋变更登记。
  五、承租土地上房屋设定他项权利时,权利人应当持承租土地使用权可设定抵押的批复或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文件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抵押的期限不得超过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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