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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7-2009年)》的通知

  4、发挥市、区(县)、街道(乡镇)在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中的协调作用。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建立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区(县)政府和街道(乡镇)分管领导分别召集,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强化横向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的协调机制;街道、乡镇设立专门的职能部门,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将解决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文明小区考核的重要指标。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级联席会议制度工作分别由市房地资源局、各区(县)政府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2007年三季度确定方案并组织实施;街道(乡镇)设立专门的职能部门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各区(县)政府配合,2007年二季度制订方案并组织实施;文明小区考核指标调整工作由市文明办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2007年二季度制订方案,三季度实施。
  5、切实提高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能力。以创建平安小区为抓手,社区民警以巡防、巡查等方式,加强住宅小区内公共治安、保安人员和外来人口等的管理;加强对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检查,保障技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建立社区保安队员与物业保安人员的联动机制;加大治安宣传力度,不断提高业主自我防范意识。此项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房地资源局、市消防局等部门配合,2007年二季度制订方案,三季度实施。
  (二)优化业主自我管理模式
  1、明确街道(乡镇)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职责。深化社区物业管理党建联建工作,加强居民区党组织对业主委员会的政治和组织领导;在街道(乡镇)和房地部门的指导下,由居委会组织业主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等,并对其日常运作予以指导和监督。尤其是要按照年龄结构合理、专业类型多元的原则,引导业主选举产生知法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和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区(县)政府将街道(乡镇)对业主委员会指导监督职责的履行情况纳入考核范围。街道(乡镇)、居委会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由市民政局和市房地资源局牵头,各区(县)政府配合,2007年三季度制订方案,年内试点起步;区(县)政府对街道(乡镇)的考核工作由各区(县)政府负责,2007年三季度制订方案,年内实施。
  2、规范业主大会运作和决策程序。完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议事决策规则,建立业主委员会成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引导业主自觉遵守“业主公约”,不断规范业主自我管理行为,逐步健全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充分发挥业主小组作用,切实履行其所属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等职责。此项工作由市房地资源局负责,2007年四季度制订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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