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好拖拉机交强险的平稳过渡
2007年4月1日前,已经投保拖拉机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的投保人,在保险期满时应当投保交强险。2007年4月1日前,已经以原“拖拉机商业三责险费率”投保交强险的,其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或批减保费的,各保险机构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且不得扣除手续费或其它费用,同时应告知其另行购买拖拉机交强险。
四、增设窗口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各保险公司要在提供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及时赔付等问题上下功夫,维护投保交强险的拖拉机所有人的合法利益,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可以联合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深入乡村为参加申请登记或年度检验的拖拉机办理投保业务。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积极协助有经营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在监理机构设立拖拉机交强险服务窗口,为注册登记的拖拉机现场办理拖拉机交强险;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及时为持有合法有效的拖拉机交强险保险单的拖拉机所有人办理注册登记或年度检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不得强制拖拉机所有人到指定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
五、广泛宣传提高主动参保意识
各保险机构、农机管理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拖拉机交强险制度的宣传,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意义、相关内容以及具体实施措施,提高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拖拉机交强险的认识,增强拖拉机所有人投保的积极性。各保险机构要认真执行拖拉机交强险投保提示制度的相关要求,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农民机手的正当权益。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将拖拉机交强险制度作为农机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进拖拉机交强险制度的贯彻实施。
六、强化监督检查,推进交强险顺利实施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要加大检查力度,定期检查拖拉机交强险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按照《
保险法》、《条例》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规范拖拉机登记审核程序,严格把好审核关,对各地在拖拉机登记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将通报批评,并提请相关部门追究有关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行政许可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