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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铁路建设委托持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以土地折价方式出资的,委托人应事先征得项目公司和受托人同意,并按照出资计划要求,及时交付土地。在土地交付后,委托人应负责要求项目公司出具包括土地折价入股的数量和金额等内容的书面出资确认书,并在收到出资确认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出资确认书复印件加盖委托人公章后送达受托人。项目投入资金全部到位后,委托人应负责与项目公司办妥包括土地折价入股在内的可以作为股权确认的全部实际出资的确认手续。
  第十八条 按照项目公司董事会决议需要追加资本金的,受托人必须在项目公司董事会形成书面正式决议后3个工作日内,把决议内容及付款时间安排以书面形式详细通知委托人。
  第十九条 各方的实际出资额,按项目公司的出资审计结果确认,作为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署《委托持股协议书》,确认委托股份数额的依据。
  第二十条 委托人或受托人因违反上述规定带来的违约、损害及其他责任由相应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 决策协调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向项目公司派出的产权代表,必须在重大决策表决12个工作日以前,联名或指定代表人将重大决策主要内容及表决意见建议书面提交受托人处理;并在项目公司董事会表决后2个工作日内,将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受托人。
  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必须在重大决策表决7个工作日前,将重大决策议题的内容及受托人的表决建议送达委托人,征求委托人对重大决策的表决意见。委托人对重大决策的表决意见反馈方式可以采取在委托人代表会议上反馈表决意见或书面反馈表决意见的方式。采取委托人代表会议反馈表决意见的,应于决策表决4个工作日前召开委托人代表会议。采用书面反馈意见方式的,委托人必须在表决的3个工作日前将表决意见以书面形式正式反馈给受托人。逾期没有提交意见的,按委托持股协议中的约定,视为同意受托人的表决意见。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必须在项目公司重大决策表决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重大决策的表决结果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委托人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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