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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铁路建设委托持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二)委托人在《委托持股协议书》中特别要求的事项。
  (十三)受托人认为须经全体委托人参与决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应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签署《委托持股协议书》,以书面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由双方商定是否进行公证。《委托持股协议书》应载明委托持股的目的与依据,委托人应明确作出委托受托人持股的意思表示,受托人应明确作出接受委托持股的意思表示。

第四章 资本投入管理

  第十二条 委托人必须按照项目出资计划安排,及时足额出资。
  第十三条 实行委托持股的投资资本,根据省政府的决定,可采取现金出资或土地折价入股两种投入方式。
  第十四条 现金出资投入包括直接汇入和间接汇入两种方式。直接汇入方式是指委托人把应投入的资金以现金方式直接汇入项目公司指定专用账户作为对项目的出资。间接汇入方式是指由委托人把应投入资金以现金方式汇入受托人指定账户,再由受托人集中统一支付给项目公司作为对项目的出资。
  第十五条 以直接汇入方式拨付资金的,委托人必须要求项目公司设立或指定专用账户并监督项目公司规范使用资金。委托人在出资资金汇出后3个工作日内,要将汇款水单复印件加盖委托人公章后送达受托人。在出资资金到账后,委托人应要求项目公司按有关规定出具相应的书面出资确认书,同时及时知会受托人。项目投入资金全部到位后,委托人应负责与项目公司办妥可以作为股权确认的全部实际出资的确认手续。
  第十六条 以间接汇入方式拨付资金的,受托人应设立资金专用账户,对委托人汇入的资金进行妥善管理并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无故延时向项目公司支付出资。根据出资计划安排,委托人将出资资金汇入受托人的专用账户,并在资金汇出后3个工作日内知会受托人,资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出资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出具相应的书面出资确认书。项目投入资金全部到位后,在征求委托人意见的前提下,受托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实际投资的构成及投入情况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交各委托人,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按出资比例负担并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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