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提供与项目公司相关的、不超越项目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限所能获得的信息或资料。可以要求受托人特别增加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但必须事先在《委托持股协议书》中载明。
第九条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受托人以委托股份名义股东身份参与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切实维护省方利益和委托人利益,但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牟取任何私利。
(二)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并经省政府批准,受托人不得把代为持有的委托股份及其股东权益转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受托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三)未经委托人书面授权并经省政府批准,受托人不得对其所持有的委托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委托人股权完整性的行为,否则受托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四)受托人应定期如实向委托人通报项目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在重大决策表决前,受托人应将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告知委托人,听取并协调各委托人的意见。
(五)受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对重大决策表达意见。在受托人与委托人意见无法兼顾时,受托人应以按各实际出资者股权比重内部表决后确定的意见或省政府、省政府指定部门的最终协调意见进行表决。
(六)受托人应负责将所收到的委托股份产生的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及时知会或转交给委托人。受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截留以及其他方式侵害委托人的利益。
(七)在委托人经有效批准向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第三者转出委托股份时,受托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八)受托人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并协调委托人派出人员,组成管理团队,参与项目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决策包括:
(一)项目公司注册地变更。
(二)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增减。
(三)项目公司重大筹融资方案。
(四)项目公司对外投资。
(五)项目公司财产变动方案。
(六)项目公司资产重组或改革处置方案。
(七)项目公司建设项目进展以及招投标、决算和审计结果。
(八)项目公司的股权收益分配方案。
(九)项目公司重大人事变动。
(十)项目公司的合并、兼并、注销和经营年限的变动。
(十一)项目公司章程修改等《
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