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高效率原则。努力采用各种科学、合理、高效的管理手段,提高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第六条 委托持股管理的目的
(一)规范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和行为,维护关联方的合法权益。
(二)促进项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完善。
(三)增强我省各方股东在项目公司的影响力,实现我省各方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受托人将委托股份在项目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以受托人的名义具名,并代表委托人以项目公司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行使《
公司法》与项目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人是委托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并拥有所有权,对项目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按出资额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
(二)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协商同意,并经省政府批准,委托人可以收回由受托人代持的委托股份,并转由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第三方持有。但未经省政府批准,委托人不得将由受托人代持的委托股份作出任何转移行为,也不得直接退出股份。
(三)在委托持股期间,委托人按照本办法及《委托持股协议书》的有关规定,承担因委托持股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公证费、验资费等必要、合理支出费用)。
(四)委托人负有按规定或协议及时足额出资的义务,并承担其出资额限度内一切投资风险。因委托人未能及时足额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受托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五)委托人有权依据本办法及《委托持股协议书》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不适当的行为进行纠正,并有权基于《委托持股协议书》,要求受托人赔偿因违反委托持股协议造成的实际损失,但委托人不能随意干预受托人的正常经营活动。
(六)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了解项目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并对重大决策提出表决意见,受托人要充分考虑委托人的意见。在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意见无法兼顾时,委托人应同意以按各实际出资者股权比重内部表决后确定的意见或省政府、省政府指定部门的最终协调意见进行表决。
(七)委托人可以根据受托人的协调派出人员,与受托人组成管理团队,以受托人名义参与项目公司的管理。委托人派出的人员必须服从受托人的管理,决策表态必须以受托人最终协调的意见为准。否则,将由该委托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