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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铁路建设委托持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铁路建设委托持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7]3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铁路建设委托持股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四月十六日

  广东省铁路建设委托持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道部、广东省合作建设的铁路项目我省地方实际投资者(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广东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的委托持股关系,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委托持股,是指经省政府同意,委托人采用隐名代理的方式委托受托人作为其在所投资铁路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实际投资(以下简称委托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第三条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委托持股旨在贯彻落实铁道部、广东省关于加快我省铁路建设的共识,推动我省铁路建设,协调和维护省方投资者利益,推动项目公司落实现代企业制度,依法构建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规范化管理,确保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委托持股以外的集中持股方式。

第二章 委托持股管理的原则、目的

  第五条 委托持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委托持股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省政府的有关决定实施。
  (二)充分性原则。充分保证委托人、受托人的知情权及合法权益。
  (三)公平性原则。公平、公正对待委托人、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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