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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7]2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省农村地区撤乡并镇、中小学布局调整、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等改革性措施的逐步深入,农村教育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中小学生上下学路途较远、交通工具匮乏、安全隐患较为突出等实际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符合辽宁省情、满足实际需要、规范有序运行、职责权利明确的校车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村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从而推动我省农村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为广大青少年特别是农村中小学生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学习条件和成长环境,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规范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制度,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辽宁的重要内容,是扎实开展平安建设、提升社会治安防控水平、保障中小学生生命安全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大力强化公共服务、推进农村教育事业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带着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切实把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努力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现实问题,为推进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构建和谐辽宁创造一个平安、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明确农村中小学校车的营运性质和管理模式
  校车是指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实行规范管理的、用于接送农村中小学生的公益性、服务性机动车辆。经营模式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采取政府购买、政府租赁、个人投资等多种模式,从业主体可实行多元化。
  各地要建立校车准入审批管理制度,做到“四个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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