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按辐射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5.2.2 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5.2.3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5.3 应急响应程序
5.3.1 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事发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主动进行应急处置,防止辐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属于特别重大和重大辐射事故,事发地政府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实施先期处置,防止辐射污染事态扩大,同时将事故情况上报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由市辐射应急指挥部迅速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并立即将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省环保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
5.3.2 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响应时,市政府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 结合本地实际,负责组织应急响应行动。
(2) 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省环保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3) 由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及时向省辐射应急办报告辐射事故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
5.4 信息报送与处理
5.4.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1) 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现辐射事故后,应当在30分钟内将有关信息报告当地政府的环保、公安、卫生部门。紧急情况下或确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可以直接报告至省环保局及省公安厅、省卫生厅。
(2) 事发地环保、公安和卫生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在30分钟内将辐射事故信息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环保、公安和卫生部门报告,直至省环保局、省公安厅和省卫生厅。紧急情况下或确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可直接报告省环保局、省公安厅和省卫生厅。
(3)事发地政府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5.4.2 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从发现事故起30分钟内上报。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核素活度、污染方式、主要污染物质、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情况、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势等初步情况。
(2) 续报可通过网络、传真或书面报告,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事故处理进展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辐射事故处理完毕后及时上报。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辐射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辐射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5.5 指挥和协调
5.5.1 市辐射应急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5.5.2 指挥和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提出辐射事故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