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在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发生前,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辐射事故发生后,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应急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同时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和防护。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制定和启动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之间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
1.4.3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建立辐射事故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强化日常监管和监控,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做好常态下的安全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2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2.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2.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2.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 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锦州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专家咨询机构、辐射污染监测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3.1 领导机构
锦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辐射应急指挥部)为锦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
3.1.1 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
军分区副司令员
市环保局局长
市公安局局长
市卫生局局长
成 员:市发改委、经委、交通局、民政局、财政局、建委、气象局、水利局、信息产业局、广电局、安监局、武警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
3.1.2 市辐射应急指挥部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和省、市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全市辐射事故应急网络体系;组织制定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决定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 统一组织和领导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指挥和协调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事故调查、信息通报和事故处理等工作;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做出决策并进行监督指导;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响应情况,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启动更高一级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