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审批发证(5月26日至6月30日)。各县(市)区在排查基础上按程序开展低保对象审批工作,确定差额救助标准,发放低保金领取证,并将农村低保对象名册(电子文本)和统计表逐级上报。原农村低保对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在注明调整救助标准和时间后继续使用原证。
第四阶段,发放保障金(7月1日至31日)。从7月1日开始按新确定的差额救助标准发放保障金。原农村低保对象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核定的月救助标准(1-6月份的保障金可先按原标准发放,调整月救助额后增加部分从2007年1月1日起补发)。新增农村低保对象从批准之日下月起享受保障待遇。农村低保资金必须按季度、实行“实名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供发放明细,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通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邮政储蓄所发放到户。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建立机制,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由主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民政局长、财政局长任副组长,市民政局、财政局、农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委办、统计局、扶贫办等为成员的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领导。同时,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情况,适当增加农村低保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解决工作经费(由编制和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乡镇(街道)和村要设立农村低保工作专管员,专门负责农村低保工作,并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需要解决工作经费问题。
民政部门是具体负责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职能部门,要在政府领导下,精心部署,切实履行职能,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全力做好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工作。
(二)调整保障标准,科学核实家庭收入。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要定量与评估相结合,以定量为主。对能够用定量方法核实的,要与财政、统计等部门一起确定出当地的具体计算标准;对不宜定量的,可以采取评估的办法来确定出群众认可的衡量标准。二要立足实际,科学论证。采取入户调查、召开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座谈会等方式,对农村家庭粮食、蔬菜、林业、养殖业等实际收入逐项进行调查和测算评估,制定农村居民家庭各项收入和费用的计算方法,然后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走访调查,通过与被走访调查对象交流沟通,不断调整各种数据,使各项收入、支出的计算标准更加符合实际。三要以收入核实结果为审批依据,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对象,做到应保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