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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规定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控系统,进行不间断的监控,随时掌握危险物品有关参数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并每季度向当地和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定期监测危险物品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每半年向当地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运行监控情况。

  (三)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监测危险物品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的资金投入。

  第二十条 对存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所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明确负责人,并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和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做好检测和检验记录。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报表;

  (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评估)报告;

  (五)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

  (六)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实战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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