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本单位内进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和结果负责。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生产过程、危险物质的描述;
(二)安全评价的主要依据;
(三)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
(四)可能发生最严重事故的情况、可能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安全组织管理和工程技术措施;
(七)应急救援措施;
(八)安全评价结论与建议。
《安全评价报告》应做到数据完整可靠,附图附表齐全,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第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物品的企业,应每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每两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矿山企业应每三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其他行业或场所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评估)。
第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材料、工艺、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新的安全评价(评估),并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