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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规定》和《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规定》和《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安监管救援字[2006]122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省属企业:

  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局组织制定了《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规定》和《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防范重大事故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场所或设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重大危险源的登记、评价(评估)、上报与管理监控。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各负其责,负责本行业和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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