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锦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锦政发〔2007〕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作用,公平税负,根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7〕12号)和省地税局《关于锦州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的批复》(辽地税发〔2007〕45号),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在我市境内使用应税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统一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现就有关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城区各地段等级范围及单位税额标准
1.一等地段(省定二等)(七街十一路),年税额为24元/平方米。
中央大街(南起女儿河大桥北至延安路)
广东街(南起洛阳路北至延安路)
锦华街(南起洛阳路北至延安路)
山西街(南起洛阳路北至延安路)
林西街(南起解放路北至上海路)
人民街(南起南京路北至延安路)
汉口街及南北街(南起士英街北至延安路)
解放路(东起贵州街西至士英街)
上海路(东起贵州街西至士英街)
洛阳路、东街
南京路(东起贵州街西至士英南街)
南宁路(东起云飞街西至锦华街)
宜昌路(东起云飞街西至士英街)
和平路(东起铁路专用线西至士英街)
延安路(东起铁路专用线西至士英街)
重庆路(东起利民街西至人民街)
阜康路(东起人民街西至士英街)
青年会路(东起人民街西至士英街)
2.二等地段(省定五等),年税额为15元/平方米。松坡路以南,南广路、锦南路以北,重观路、市府西路、京沈铁路桃园至锦汤路公铁立交桥连线以东,南广路与解放东路交叉口连线以西的除一等地段以外的区域为二等地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