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汽车加气站补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吉安监管危化字[2006]142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2006年6月8日国家总局《
关于广东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146号)中关于“汽车加气站的设立需经所在地职能部门审批。汽车加气站的设立审批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凭证)作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审批的前置条件”的规定,现对我省汽车加气站和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迅速贯彻执行。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汽车加气站的安全管理参照汽车加油站的管理进行。
二、汽车加油加气站和汽车加气站中液化石油气的储存设施及加气设施没有进行安全评价的,要在7月15日前进行安全评价。
三、7月31日前,汽车加油加气站要在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上进行增项,汽车加气站要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四、增项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安全评价报告;
(三)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四)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七)企业应急救援预案;
(八)企业设立批准文件(或凭证)。
五、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安全评价报告;
(三)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