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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权益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从三个层面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一是加强各级政府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经营者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二是对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人员和企业员工及农民工进行素质教育,提高他们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素质、道德素质、职业素质和监管的能力水平,增强其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三是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中心工作,营造全社会“人人关注安全、人人自觉保安全”的浓厚氛围。

  (三)加强对农民工安全培训情况的调研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特别是加强对农民工安全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四)结合“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月”和“吉林省安全生产有奖征答”等活动,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省职工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学习活动。

  三、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及《吉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及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四)按照国家总体部署,逐步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强化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主体责任,确保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健康和安全生产。

  四、加强安全监管、事故调查以及工伤保险等工作

  (一)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依法保障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权益。有计划地开展专项调研工作,了解不同经济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情况。要以小矿山、小化工、小钢铁、小建筑、小运输等为重点,切实加强日常安全监管。要坚持综合治理,部门协调行动,实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活动。要注意源头管理,严格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准入管理。要下大决心整治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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