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权益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安监管协调字[2006]143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92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省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权益工作,经省局党组研究决定,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县(市、区)中小企业安全监管
县域中小企业农民工比较集中,由于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管理基础薄弱,企业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从业人员素质、文化和技能程度较低,导致安全隐患大量存在,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在长春市绿园区召开的全省县(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座谈会精神,不断强化各项工作措施,加快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和企业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有效遏制县(市、区)中小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多发势头。
(一)要与煤矿“两个攻坚战”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开展安全标准化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抓关键、抓难点、抓典型,大胆探索和尝试安全监管新体制、新机制、新手段、新方法,推动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安全监管和县(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二)研究探索县域中小企业安全监管途径、监管方式方法和监管措施,督促、检查、指导中小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服务体系,切实做好中小企业政策咨询、技术指导、培训教育、技术会诊等服务工作。
(四)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充实监管力量,努力将安全监管力量延伸到乡镇、街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实现安全监管的重心下移。
二、强化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全员安全培训
(一)认真抓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的贯彻落实,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培训,特别是农民工和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农民工的法律、法规、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其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