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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在部分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工学结合、半工半读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试点工作和要求
  (一) 试点学校
  经省教育厅研究,决定在陕西省机电工程学校等13所中等职业学校先期开展半工半读试点工作(名单见附件),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各市可依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研究确定辖区内试点学校并开展试点工作。
  (二)试点专业
  试点专业由各试点学校按照以下条件自主确定:
  1. 专业技能性较强,教学条件较好,与合作企业岗位所需专业相同或相近。
  2. 专业办学时间较长,在校生规模较大。
  3. 试点专业安排顶岗实习的学生,必须年满16周岁,初中毕业生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满一学年,高中毕业生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满6个月。
  4. 学生和家长同意,学校与学生签订相关协议。
  (三)合作企业(用人单位)
  合作企业(用人单位)由学校选定。选择和确定合作企业的条件是:
  1. 生产技术先进、管理严格、经营规范、遵纪守法和社会声誉好的企业;
  2. 所选企业与学校具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基础,并建立了“校企共进、互惠双赢”的工作机制;
  3. 原则上应以省内企业为主。
  (四)形式
  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具体形式由学校根据试点专业和企业需求确定。在工学交替的具体形式上,学生可以在学校集中学习一段时间,然后到企业实习;可以在学校和企业实行工学多次交替的学习方式。职业学校可以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安排学生一半时间在企业工作岗位上学习,一半时间在学校学习;可以集中在一段时间内将学生安排在企业岗位上学习,也可以在保证总量的前提下,将学生在企业的时间分成若干部分,与学校教学活动交替进行;学生可以在三年内集中完成学业,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保证培养质量的前提下,鼓励工学结合、半工半读教学组织形式多样化。
  (五)试点工作的管理
  1.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工学结合、半工半读试点工作的统筹管理和指导。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或所属试点学校的具体管理和指导,协助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试点学校要成立校企双方人员参加的“工学结合、半工半读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2. 试点学校的实施方案和有关材料请务于5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和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学校和企业概况、试点专业情况、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工作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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